1. 競賽通常採用三局兩勝制,先得 15 分者為該局的勝方。 2. 競賽前雙方球員先以猜拳決定場地或發球權。每賽完一局,次局雙方球員需換場。前局的勝方,在次局有先發球權。
3. 有發球權者稱為發球方,享有得分權,另方稱為防守方,無得分權。
4. 競賽時,接球或發球皆以規定的球拍為之,身體不可觸球。接球時如球彈出球拍未接穩,只要球在未落地前將其接住或由隊友接住,則視同有接住且未落地,比賽繼續進行。
5. 發球時,發球員必須站在發球區內,雙腳不能觸及發球區的界線及球需飛過禁區至防守方區域內。
6. 發球後,雙方球員交替擊球,直至球員犯規、身體觸球、球落地或球落在防守區域外(含禁區)為止。
7. 發球方所發的球落地在防守方區域內(含觸身球)或防守方接獲球回擊時球落在發球方防守區域外或禁區。則發球方獲得1分,且享有繼續發球權。
8. 當發球方球員犯規或接球失敗球落在發球方區域內(含觸身球)或球落在防守方防守區域外(含禁區),其發球權便告喪失,並得轉由對方換邊發球。
9. 球員接住來球後不得走步,需於原地 5 秒內將球擊回對方,否則判犯規改由對方發球。
10. 團賽中,球隊獲得發球權時,該隊球員必須按順時鐘方向輪轉移一個位置,發球時由後排中間球員發球。
11. 單打賽時雙方各推派一名選手上場,以單打區為範圍。團體賽時雙方各推派相等人員上場 ( 2~6人),以團賽區為範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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